8月28日,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发布通报,辖区有4名船长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被没收涉案船舶和船上的渔具。
泉州网8月31日讯 (融媒体记者林志安)8月28日,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发布通报,辖区有4名船长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被没收涉案船舶和船上的渔具。
据通报,7月19日,张某等4人分别驾驶涉案船舶在惠安县辖海域捕捞作业,被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查获。经查,4名船长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流刺网捕捞作业,当航次捕捞所得渔获物分别为金钱鱼3.3375公斤、带鱼龙头鱼等4.775公斤、鳓鱼14.25公斤。执法人员对所得渔获进行海抛处理,并根据相关规定对4名船长作出没收涉案船舶和船上渔具(流刺网具)的处罚。
惠安县农业农村局提醒,近年来,部分船东船长为追求经济利益,未经主管部门的审批检验,擅自修建、改造船舶用于捕捞作业,既扰乱了海上渔业生产秩序,又给自身带来了安全隐患。该局通过加强与省市渔业执法机构之间的纵向联合巡查,加强与兄弟市县渔业执法机构、公安海防、海警、海事等涉海单位的横向沟通合作,落实海上执法协作机制,保持海上执法的高压态势,严打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海上生产秩序,保护渔业生态资源,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没收船舶和渔具,可并处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责任编辑:黄冬虹